重磅解读!央行224号文电票发展的历史性转折,百万以上须电票、直贴无需审核贸易背景,扩大交易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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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央行就进一步规范票据业务及市场发布了224号文,即《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范和促进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发展的通知》(银发[2016]224号)。这是监管部门迫于票据业务,尤其是纸票业务(也有最近工行的代理电票业务)的案件高发形势,继银监会203号文、央行和银监会联合126号文之后,另一份具有全国性、系统性意义的规范性文件。从功能上看,203号文全面总结近年来尤其是2012年以来,我国票据业务的主要突出风险及问题并针对性地提出了监管政策;126号文全面规范了传统票据业务(承兑、直贴、买断式转贴、回购式转贴)的业务操作要求和管理要求;而224号文则更进一步,指明票据业务及市场的发展方向,即通过不对称的监管要求,推广电票,逐步落实三年内淘汰纸票的目标。
具体来看,224号文包括4个方面的内容:
(1)丰富交易主体。一方面规定未接入电票系统的银行、财务公司应加快接入,但未设置接入的截止日期;另一方面自2016年9月1日起,除银行和财务公司外的、作为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主体的其他金融机构可以接入。此外,还规定,支持未开通再贴现业务的人行地市中支接入,以提供再贴现服务。
(2)规范清算方式。一是对于银行,应同时支持线上、线下清算方式,并且重要的是,对于线上清算方式,原则上采用票款对付(DVP)的结算方式;二是对于财务公司,全面推广财务公司的线上清算功能。以上两条,旨在最大程度地保证交易的真实性和及时性,最大程度地避免屡次暴露的纸票业务存在的清单付款和一票多卖问题。
(3)规范交易类型。一是对于银行、财务公司,可以开展传统的所有类型的票据业务,即承兑、直贴、买断式转贴、回购式转贴,并且要求各机构不得对电票的跨行流转设置障碍;二是对于不是银行、财务公司的,其他作为银行间债市交易主体的其他金融机构,只能开展买断式转贴、回购式转贴业务。
(1)全面向企业客户推广电票业务。全面鼓励银行向客户推广电票业务,最主要的是要求支付清算协会制定统一的电票客户端标准与操作规范并指导银行完善网银客户界面的基本功能和操作服务。事实上,就是鼓励银行向客户全面倾斜办理电票业务,并通过统一的、标准化的网银操作界面要求,使得企业客户办理电票业务更加方便,降低企业客户的使用门槛以及畏难情绪。
(2)发展电子商业承兑汇票。一方面明文要求机构探索采用保函、保证与保贴业务形式,增强电子商票信用以促进流通;另一方面鼓励对电子商承的出票人、承兑人进行信用评级。这方面的内容结合下文放松承兑、直贴业务真实贸易背景要求的规定再展开。
(3)全面放开电票承兑、直贴业务真实贸易审核要求。这无疑是224号文核心内容。具体指:
1.对于资信良好的企业申请承兑的,金融机构通过审查合同、发票等材料影印件,企业电子签名的方式,对电票的真实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进行在线审核。事实上,这等同免除了对电票承兑业务的发票原件的签注要求。就承兑业务而已,这事实上是对纸票业务的“歧视性条款”,央行限制纸票使用的用心非常明显。央行等于牺牲发票重复使用以进行重复融资的风险,来换取电票的推广。当然,这是笔者个人的解读,是否可以理解为,对于上述通过在线形式进行审核过的业务,客户是否还有义务、银行是否还有责任要求客户在业务快速审核后,在一定时限内提交发票原件进行签注,这需要央行的后续解读。更加实务的内容在于,对于申请承兑时没有发票的业务(即预付款的贸易),银行在贷后管理过程中,金融机构是否也可以只进行在线搜集发票并审验,而无需对发票原件进行签注,一并需要央行的后续解读。
2.对于贴现业务,无需向金融机构提供合同、发票等资料。
对于企业申请电票贴现的,无需向金融机构提供合同、发票等资料。其实并非完全不需要审核贸易背景真实性,而是早已审查过合同、发票等材料的影印件,进行过材料的真实性和债权债务关系的真实性在线审核,事实上这比审纸质材料更具效率和准确性,也可避免出现纸票变报纸的骗局。
这更加是对纸票贴现业务的“歧视性条款”,等于是向银行明说,快都来办理电票业务吧!之前监管部门,包括央行、银监会,对于直贴业务的一条核心监管原则,就是对其真实贸易背景进行审查,具体来言,就是必须审核贴现申请人从其前手持有票据的原因,即合同、发票。央行的这一规定,事实上是顺应了市场的发展形势和业务的客观要求,本质上减少交易发生过程中的任何障碍,交易业务的最高原则是对价和券款对付。贴现业务作为交易的一种形式,事实上是企业和银行之间的交易。
结合承兑业务的在线审核以及直贴业务免除审核规定,事实上在票据业务所以环节,也就可以不需要对原件进行签注了(再重复一次,这是笔者个人解读,需要央行的后续解释)。
再结合之前的要求机构探索以保函、保证、保贴等业务形式促进电子商票流通,笔者认为这为光票发行提供了极大的方便(这可以说是一个漏洞)。很显然,银行保函(保证、保贴)+己付商票=银票。银行对电子商票的保函(保证、保贴),未规定需要审核出票人签发票据的真实贸易背景,贴现业务也无需审核合同、发票,也就是,事实上,在业务操作上,电子商票的从承兑、保函(保证、保贴)、直贴等环节,银行都没有必要审核真实贸易背景,这是否会导致电子商票的泛滥?
笔者个人的票据改革思路是“强承兑、弱贴现”,也就是说:在承兑环节,应加强真实贸易审核,严格保证,银行信用参与的出票,必须有真实贸易,即真接服务于实体经济,而不能任何形式地放松要求,给重复融资、过度融资提供任何空间;在贴现(直贴、买断式转贴、回购式转贴)环节,应通过票款对付保证严格的交易安全,这一点事实该224号文已经基本做到。
(4)转贴业务( 买断式和回购式),无需再签订线下协议。事实上,通过原则上的线上清算的票款对付以及电票的唯一真实性,也没有签订线下协议的必要。但是,笔者持保留意见的是,对于线下清算的转贴现业务,不需要签订线下协议以规定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吗,至少应该规定如何进行线下清算。
(1)强化电票系统代理接入真实性审核,明确电票系统接入分为直接接入和代理接入两种。这是对于不久工行的代理电票接入案件,强调要求直连接入电票的金融机构提供电票代理接入服务时,应对被代理机构基本信息及身份进行真实性审核,且须通过大额却说付系统向被代理机构进行确认。事实上,接入机构通过直连机构,以代理的方式接入电票系统时,需要在直连机构开立同业结算账户,而同业结算账户的开立要求已经非常严格,具体详见央行178号文,即《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人民币同业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的通知》(银发〔2014〕 178号)。
(2)严格落实纸质商业汇票登记制度。
在此之前,业内纸票业务尤其是大量的过桥业务、代理业务,普遍未进行登记,此规定进一步规范纸票业务开展要求,等于进一步封杀纸票业务的开展空间。央行要求下属人行分支机构,在接受举报和进行支付结算执法检查中,对纸票登记不规范等违规行为的,应依法查处并督促其及时整改。
最主要内容就是基本规定了纸票业务的“大限”。明确了必须通过电票办理大额(300万、100万)商业汇票的日程,强制提升电票业务占比,即自2017年1月1日起,单张出票金额在300万以上的商业汇票必须全部通过电票系统办理;自2018年1月1日起,原则上单张出票金额在100万以上的商业汇票必须全部通过电票办理自2017年1月1日起,单张出票金额在300万元以上的商业汇票应全部通过电票办理;自2018年1月1日起,原则上单张出票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商业汇票应全部通过电票办理。
224号文的意义,即无条件地支持电票推广,其背后的根本原因在于,纸票交易效率和交易安全的天生矛盾缺陷,使得推广电票、淘汰纸票,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越发活跃的大背景下的客观要求。224号文的所有规定,也全部是围绕如何推广电票、严格限制纸票而展开。224号文的主要亮点:
一是丰富了票据业务参与主体;
二是放松了电票承兑、贴现业务真实贸易背景的审核要求;
三是规定了纸票的“大限”。
当然,224号文还是留下了有待完善的空间,这可以留给票交所的筹建去解决。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范和促进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发展的通知
银发[2016]224号
为充分发挥电子商业汇票(以下简称电票)系统和电票业务优势,防范纸质商业汇票(以下简称纸票)业务风险,加快票据市场电子化进程,现就规范和促进电票业务发展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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